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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月28日星期二

袁冬案无罪辩护词

袁冬案无罪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博扬律师事务所受袁冬妻子朱雅春的委托,指派我作为袁冬的辩护人为袁冬提供法律帮助,现辩护人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控方对袁冬的指控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对袁冬的指控完全是欲加之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构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第一,必须有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二,必须有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三,必须有情节严重的后果。且行为人必须是首要分子。缺少其中的任何一项均不能构成本罪。

1、袁冬没有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

从庭审调查的情况来看,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袁冬有组织聚众行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袁冬有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控方出示的现场图片及视听资料清楚地显示现场秩序井然。袁冬参加四次在公共场所张打横幅的行为,四次行为均没有引起现场秩序的混乱,没有侵害周边任何人的合法利益,也没有影响正常的交通秩序,只是在保安或者警察非法干预不当执法的时候现场才显得有些波动,但造成这种后果的原因不是袁冬本身行为造成的,是保安或者警察非法侵害公民的正当权益引发的,如果需要有人承担责任的话也应当由那些违法侵权的警察和保安承担。在一个文明社会,公园、广场本身就是公民休闲聊天、谈论公共话题的地方,公民在这里通过展示条幅的方式呼吁官员财产公示本身就是一种言论表达的方式,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这种合法的权益应当受到保护,不应当受到干预和冲击。但让人不能理解的是,这种和平的温和地在公共场所表达观点表达意见的行为,本身是在法律的框架内受法律保护的行为,为什么一出现就会有保安或者警察干预,而且没有任何理由地不按执法程序地一上来就抢就夺?辩护人想知道的是,如果袁冬在这些地方卖烤红薯或推销手机,警方还会干预吗?还会给袁冬强加一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罪名吗?对袁冬的刑事追究显然不是依据法律,而是根据某集团的意志,因为袁冬所主张的官员财产公示触及时到了某利益集团的痛处。在这里需要着重说明的是,控方当庭播放的3.31西单文化广场的那段视听资料由于其播放方式的不妥并不能反映事件的原貌,给人造成错觉。辩护人多次要求按正常速度播放没有得到审判长的支持,但是就这段视听资料所显示的内容来看,在警察非法干预之前,现场秩序仍然井井有条,有人打横幅,有人演讲,台下有近二十名听众在安静地看,在安静地听,根本没有秩序混乱的情形。

2、袁冬没有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纵观本案,袁冬一共有四次在公共场所张打横幅的行为,前面三次都没有警察到现场干预,因此,之前三次都不存在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2013年3月31日那次警察出现在现场,但对袁冬而言尽管警察出现在现场,但警察并没有依法执行公务,因为按公安部出台的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的规定,警察执法应当出示工作证件,但警察没有向袁冬出示工作证件,控方在播放现场视听资料时定格一个画面说里面一个模糊的画面有警察出示证件的情况,是不是出示了证件这个画面并不清楚,但即使有这样一个行为,但并不是向袁冬出示,对袁冬也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另外,袁冬也不存在抗拒,阻碍警察执法的问题,在警察提出口头传唤后,袁冬主动上了警车,这一点在警方出具的《到案经过》里面写的非常清楚:袁冬到案过程中,无拒绝、阻碍、抗拒、逃跑行为。至于控方认为保安也属于本罪所规定的国家治安管理人员的观点,辩护人认为公诉人持此观点不是出于对法律的无知就是有意曲解法律,把保安定位为国家治安管理人员也不符合罪刑法定的刑法原则。国家治安管理人员是法律规定的履行治安管理职责的具有执法权的国家工作人员,是国家公务员,具有这一职权的人员按现有的法律规定和法律授权只有警察,别的任何人都不具有这样的职权,保安人员是受雇于某单位负责安防工作的的雇员,没有执法权。

3、袁冬的行为也没有造成情节严重的后果。

构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还必须有情节严重的后果,也就是说本罪是结果犯,事实上,袁冬有4次在公共场所张打横幅的行为,其中3次都是在拍照后快速离开,对公共场所秩序没有任何影响,控方提供的现场图片及视听资料清晰地还原了事发当时的原貌,现场秩序井然,现场的人们在平静地观看或者各行其事,公共场所秩序并没有因袁冬们打横幅而有特别的的变化,只有一次在西单文化广场的行为,如果不是警察的无理纠缠也不会闹出任何动静,尽管有警察的纠缠,从现场的视频资料看,也没有引起公共场所秩序的混乱更不要说情节严重了。当然,袁冬也只能对警察到来之前的公共场所的秩序承担法律责任,而警察到来之前西单文化广场风平浪静,人们各得其所,行人目无斜视地从这里经过,也有人认真地看打开的条幅,有人在听演讲,有人拍照,多么正常和谐的场景呀,可是被突然出现的警察违法执法打破了。从庭审的情况看,袁冬的在公共场所打横幅宣传官员财产公示的行为没有造成任何人员伤亡,没有造成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没有影响周边商户的正常经营活动,没有影响周边的交通秩序,更不要说有什么恶劣的影响(当然要求财产公示这样的行为只有好的影响根本不会产生什么恶劣的影响)。控方指控的造成现场秩序混乱的说法完全是空穴来风。

4、袁冬不是首要分子。

构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承担责任的主体是首要分子,假设袁冬客观上存在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但是从起诉书指控的内容看,袁冬不是在公共场所打横幅的组织者,也不是策划指挥者,不是首要分子,只是一个一般的参与者,当然不应当受到刑事追究。

5、袁冬不存在故意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主观故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的主观罪过必须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

现有证据表明,袁冬不存在故意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主观故意,也就是说没有罪过。他打横幅的目的是为了推动官员财产公示的立法,从源头上扼制腐败,他的目的不是为了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现有证据表明,他采取的措施都是打了横幅后立马走人,扩大影响的方式并不是为了在现场吸引更多的人,而是通过在网上发图片来扩大影响,这一点从王功权的笔录及丁家喜,王永红的笔录中都有清楚的描述,他们对现场秩序非常在意,他们不想惊动警察引来麻烦,所以不可能故意扰乱现场秩序。

二、袁冬的行为是一个公民正常行使宪法权利的的行为,其行为的实质是在践行宪法第三十五条所规定言论自由权及宪法第四十一条所规定对政府官员的批评建议权。袁冬的行为没有逾越法律的界限。

袁冬的行为都是宪法和法律框架内的合法行为,而宪法权利是应当受到保护的,辩护人不明白为什么在公共场所和平地表达诉求就要受到干预?现今社会象袁冬这样牺牲自己宝贵的时间和精力关注社会问题并试图推动社会进步的公民已经凤毛麟角,他们希望通过自己的微薄之力让这个国家走上光明的未来,他们才是合格的公民,真正的爱国者,我们这个社会都应当向他们致敬。但不幸的是,他们不但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反而因为爱这个国家爱这个民族而成为阶下囚,这是我们这个时代的悲哀。辩护人认为,如果我们每个公民都像袁冬这样,都积极行使宪法所赋予的权利,履行宪法所设定的义务,我们的宪政梦早该实现了,袁冬也就不可能站在今天的法庭上,接受这荒唐的审判了。虽然袁冬是个普通的小人物,虽然这个案件只是千千万万刑事案件中的一个极普通的案件,但历史会记住这一页。袁冬只是做了一个称职的公民所应当做的一切,袁冬无罪。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袁冬既没有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也没有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故意,也不存在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执法的情形,更不用说有什么情节严重的后果。其行为没有任何社会危害性,相反袁冬的行为不仅对社会无害而且有益,袁冬的行为应当受法律保护并且应当受到社会尊敬,袁冬是无罪的。希望在座的审理此案每一个法官都要清醒地认识到自己的历史的责任,本着法治的精神,秉承着一个普通人的良知给袁冬一个公正的判决。

辩护人:河南博扬律师事务所

常伯阳
2014年1月27日




【袁冬自我辩护词】
 袁冬最后陈述 审判长、审判员: 
 公诉人对我们的所有指控均不符合刑法第291条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我们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应当当庭予以释放,还我们自由。 
 人类社会,千千万万个个体生活在一起问题和冲突无时无刻都产生于生活的细节之中,这些问题和冲突客观上都需要及时得到解决。而掌握公共权力的政府机构和官员不可能及时、准确、全面地获取这些信息,此时,如果民众拥有在法制规范下和平、理性、充分的自由表达权利,政府机构和官员就会及时、准确、全面、谦价的获取这些信息,并及时制定相关法律和采取行政措施,把问题消除在初始状态。 

 纵观中国几千年历史,当下共产党乱政的中国大陆地区,官员利用公权力贪污腐化,规模是最大的,贪腐数额是最多的,方法和手段也是花样最多的,查处后惩罚是最轻的。

官员一腐败,社会百病生,那花拳绣腿式的“群众路线实践教育”不可能根治腐败,单纯的用官员管官员,官员查官员,好比是父亲查儿子,兄弟查兄弟,双方本来就是利益共同体,是其一;其二,被调查者收买了调查者怎么办?这就叫监督主体错位,纯粹是过家家,闹着玩。

 一个健康的社会应当有自我矫正,自我免疫机制,矫正主体当然是全体民众,而不应该是官员自己,我们以和平理性方式发声呐喊,要求以习近平为首的官员率先公开财产和国籍,这就是社会自我免疫机制,自我矫正机制发挥作用的具体方式,又是一个文明社会的公民应当享有的权利,何罪之有? 

 当局把我们推上被告席,予以定罪判刑,是赤裸裸地以党权官权打压民权,是中国历史的耻辱和倒退,全体中华儿女绝不容忍。 

 最后,我要告诉那些身居庙堂之上的权势者,收起你们那可笑的敌对思维,不要把我们当作敌人,我们是你们的同胞,是你们的命运共同体! 

 袁冬 2014年1月27日

许志永妻子:我不希望你放弃

许志永妻子:我不希望你放弃
英文


Associated Press
2014年1月27日,香港中联办外,一名抗议者手举一张印有中国法学学者许志永照片的标语牌,抗议中国一家法院对许志永做出的判决。

中国知名法治倡导者许志永因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他获刑的第二天,也是他女儿出生两周后,他的妻子公布了一封写给丈夫的信。

许志永是组织松散的新公民运动的创始人,他因组织一系列抗议活动反对腐败和限制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机会而于周日被判有罪。他是去年3月份中国发起的一场大规模打击异见人士的行动中被拘留或逮捕的数十名活动人士之一。这起案件是近年来最知名的中国异见人士被起诉案。

在信中,崔筝描写了他们的女儿,并请许志永在狱中好好吃饭,好好锻炼。他们的女儿是在许志永被警方羁押期间出生的。崔筝还表示,她对许志永的政治活动有着自己的见解。她说,她接受判决结果,“但并不是因为你所坚持的东西在我看来有多么高尚,而是因为命运真的把你推到了需要去选择坚持而放弃其他一切的这一步”。

许志永的律师张庆方说,很多人关心他的家人,所以我们希望借此机会让人们对情况有个更好的了解。张庆方周一公布了这封信。

以下为信的全文:

2013年9月2日星期一

张科科律师:第一次被国安喝茶


本文转载自:第一次被国安喝茶
                                                                             张科科
   2013年8月21日早上,一自称湖北省国安厅的刘姓女警官来电话,说找我谈话,不知何事,便约在第二天见。我不过就是一个普通的律师,想不到会被这个部门关注。

     第二天下午赴约,快到约定地点了,时间将近下午3点。刘警官来电话说她在附近订了一西餐厅,在哪个座位。便寻过去,见到一男一女两位在一处用餐人不多的座位。

    其中一位女士起身问我你是张科科吧,我说是。她便掏出证件给我看。证件上是她照片,姓名刘某,单位湖北省国安厅,编号略,还有几行小字,是国安的职权之类。刘警官看上去37、38岁,偏圆脸,看上去也不是尖酸刻薄的样子。刘警官介绍她对坐的男子给我说是她同事。我便要来证件,王某某,编号略,王警官看上去与刘警官年龄相当,长得也是相貌堂堂。

    刘警官问我对国安了解吗,我说国安比较神秘,不了解。

    点的茶水上来了,我一连喝了几口。刘警官叫我不要紧张,我说我有违法犯罪吗,为什么要紧张。

    刘警官沉吟片刻,问我籍贯老家、单位及地址,我如实确认。刘警官问我之前在哪执业,哪个大学毕业,我说这些你们可以一一去调查,你们又不是查户口,有什么情况要谈你们直说吧。

刘警官顿了顿说,你去资阳了吧?我说是。刘警官问你们去那边干什么,什么目的?我说资阳那边的事已经处理了,这事已经过去了。你们想了解详细大可以去四川,那边还有询问笔录,再说这事也跟湖北无关。

写到这里,说明一下,资阳的事就是以北京为主的七位全国各地律师围观四川资阳二娥湖法制教育中心(俗称黑监狱),遭遇当地公安殴打并带到派出所询问,后有四位律师前来报案寻找,十一位律师一并被非法羁押,长达24小时。今天国安的盘问,就是纵容这一违法行为的帮凶。

2013年8月16日星期五

杨茂东(网名郭飞雄)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拘留于天河看守所[图片]

2013年8月17日,【广州郭飞雄(杨茂东)被刑拘】网络上流传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分局的通知书:杨茂东已于2013年8月8日23时被刑拘,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
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分局拘留通知书(副本)
穗公天拘通字 [2013]03402号
杨茂东的家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之规定,我局已于2013年8月8日23时将涉嫌聚众公共场所秩序罪的杨茂东刑事拘留,现羁押在广州市天河看守所。
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
图片来源:https://twitter.com/jhwygirl/status/368594561351700480


杨茂东,网名郭飞雄,长期关注公共事件积极表达,被当局涉嫌聚众公共场所秩序罪秘密拘捕一个星期后才通知家属。根据郭飞雄的新浪微博,他在2013年3月18日和21日就曾被以涉嫌扰乱公共秩序被传唤两次。
我于今日上午11点半至晚6点半,被广州市局国保以1月8日在南周现场涉嫌扰乱公共秩序,第二次传唤到天河分局讯问中心,期间禁食禁水。三日前用的是1月7日指标,此次用的是8日指标,还有9日指标未用。
杨茂东为有学者气质的维权人士,更多介绍在维基百科的页面: http://zh.wikipedia.org/wiki/郭飞雄

2013年5月27日星期一

"官员财产公示十君子"之一的被捕公民-王永红

"官员财产公示十君子"之一的被捕公民-王永红


赵永林律师
刚会见完王永红,中午下班时间到了,警察没有打断我们的谈话。分手时,王先生要求我给他拍几张照片,并代他向网友们问好!

2013年5月14日星期二

杨建利:2013年度哈佛肯尼迪學院校友成就獎獲獎演講詞


2013年度哈佛肯尼迪学院校友成就奖获奖演讲词
杨建利(中文译文:段潮)(2013年5月11日)

校友们,尊敬的来宾和亲爱的朋友们,

下午好。这是非常美好的一天!感谢你们授予我这个奖项。这不是对我个人的表彰,而是对为了世界四分之一的人口的人权和民主而呐喊的声音的认可,正如你们颁奖通告所讲,这种声音“必须得到认可并加以放大”。

我怀着深切的感激接受这个奖项。在六四屠杀的余波之中,作为一名幸存者,我决心全身心投入中国的民主事业。当我做出这个决定的时候,我认识到自己知识匮乏,需要深入地学习民主的本质及其相关知识和实践。很幸运,我被哈佛大学肯尼迪政府学院录取了,它是我心目中学习这些知识的圣地,它执着于思想也致力于行动,它营造一种发人深省的氛围,促使人们拷问“我们能做什么” ,以寻求解决这个时代最棘手问题的答案。

我非常感谢肯尼迪学院。它给我提供了绝佳的学习环境,但更重要的是,我在这里结识了像Richard Zeckhauser教授和David K​​ing 教授这样博学、有智慧而又正直的老师,我所渴慕的个人品质在他们身上展现得淋漓尽致。

在这里,我也认识了一些被同样的理想所激励的同学,例如Jared Genser,他今天已是一名杰出的国际人权律师,当我在中国坐牢的时候,他作为我在美国的律师为我争取自由。目前,Jared和我在为世界各地的良心犯争取自由的工作上密切合作,是人权工作的一对好搭档。

2013年5月6日星期一

许志永:因果——一次关于新公民运动的对话

4月12日,应香港中文大学和滕彪的邀请,去香港参加“孙志刚案十周年研讨会”。过了边检候机中告诉滕彪下午见。

开始登机了,突然面前出现三个警察,问我是不是许志永。我说是,问是不是要阻拦我登机?他们说是,他们也不知道什么原因,外面有人接。

外面是熟悉的市局文保三个便衣,说怎么也不说一声就出境?我说公民有出入境的自由。办理退票。他们说要带我去北邮。

人文学院办公室楼下,z说要我上楼,包留下。我坚决反对,不是担心被抓住把柄,我电脑里的内容都可以公开,但这是我的隐私,我也确实担心他们给我电脑里装东西。我冲出汽车,他们紧追,在一楼教室门口同学能看见的地方僵持,我想告诉同学们,这就是今日中国发生的一幕。他们怕人多,承诺不再拿我的包。我上三楼自己所在的办公室,关上门,给家人打了一个电话,院书记在外面开始敲门。